您的位置 首页 知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新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十七条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族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职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提高规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职责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业。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业。

第七条 民族对在基本农田保护职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规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民族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几许、垦几许的制度,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关于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及监督管理制度

一、技术规程制定

国务院土地和农业部门共同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技术规程。

二、保护要求

各级地方要确保土地利用规划中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三、保护区划定与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更改或占用。如因民族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需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单位需负责开垦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的要求,使用所占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改良新耕地。

四、禁止活动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窑、建房、挖砂、采石等破坏农田的活动。也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五、土地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闲置或荒芜基本农田。如因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满一年未使用且可耕种收获的,应恢复耕种。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单位连续两年弃耕的,将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地。

六、鼓励与提倡

鼓励和提倡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

七、监测与评价

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价办法,进行定期评定和监测,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指导服务。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报告环境质量与提高动向。

八、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应与下一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职责书。职责书内容包括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地力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九、法律职责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从重处罚。对于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上级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责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十、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