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电力安全生产的含义和基本方针
电力安全生产指的是为使电力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的物质条件和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以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设备、电网的安全以及“发、送、变、配、用”电各个环节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活动。
电力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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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电力安全生产四不放过是什么
一、电力生产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电力生产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主要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电力事故分为哪些类
可以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等; 按发生事故时的电路状况,可以分为短路事故、断线事故、接地事故、漏电事故等; 按事故的严重性,可以分为特大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 按伤害的程度,可以分为死亡、重伤、轻伤三种。
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如何认定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如何提升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提升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 化安全意识
各级领导要树立“管理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好《安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网络。在日常 工作和生活中,要了解每个员工的思想状态和喜怒衰乐,既严格要求他们,又热陇关心他们。这是因为,电力生产一线的职工日常工作单调、重复、枯燥, 要应对随时发生的电力事故,心理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此外,我们还耍对全体 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体职工自保、互保意识。
(二)坚持理论、制度、机制、科技创新。是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也耍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倶进,开拓创新,以适应市场经 济体制的发展与要求。首先要坚持理论创新,树立与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现代 管理理念。其次要坚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变 革,是在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再次要坚持机制创新, 关键是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要开展多层次的员工职业道德培训、职业技能 培训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 的要求。最后要坚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要高度重视企业信 息化建设,在安全管理上充分发挥计算帆信息网络的优势,利用先进的微机监 控系统与网络结构可极大降低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三)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现场管理是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必须从严要求,养成良好的习惯。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班组管理是安全作业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抓细抓实。 在一些电力安全事故中,往往是由于现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酿 成了事故。一些工作人员或者是贪图省事,抱着侥幸心理,或者是自以为是, 盲目尚信,不仅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灾难,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 来了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对多发性和重复性的事 故进行认真的总结,提高改进办法,并形成规定和制度,治理薄弱环节。
(四)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质量管理
其一,要求严格工器具的报废制度。到期的,已损坏的和定期试用中检查 到不合格的工器具一律要强制报废并破坏至不能使用。要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己 报废的工器具转售(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
其二,要严格外包施工队伍的 资质审查制度。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其三,要制定 并落实安全工器具检修管理标准化制度。对使用的工器具,需要的材料,修试 记录、验收记录都应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做到有据可查,责任落实。
(五)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
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并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水平接轨的重要体现。以往的安全管理手段在预见事故的水平和超前控制事故的 能力上不尽人意。安全性评价是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方法。它 综合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日常生产工作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确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控制措施,达 到预防、控制隐患和事故。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对现有的安全工作进行诊断,做 到心中有数,也是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电力安全生产十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一、不准在高压电线下打井,防止井管碰高压线造成用户死亡。
二、不准在电线下面盖房、栽树、种爬蔓庄稼和堆入柴草,防止发生火灾及人身触电。
三、不准拾捡断落的电线和拆切拉线、地线,防止触电。
四、不准在电杆下面挖坑取土和在电杆上拴牲畜,防止造成倒杆断线以至人畜触电。
五、不准上变压器台、爬电杆、拉线、防止触电。
六、不准在电线下面放风筝、上杆掏鸟和往变台、电线瓷瓶上扔石子及用弹打鸟,防止损坏电气设备和触电。
七、不准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线要与电线保持距离,以防磨破电线时电伤人。
八、不准在架空线下扬鞭,社员抹房勿碰电线,拖拉机耕地勿碰拉线,以防触电。
九、不准私拉乱接电灯等一切电气设备,村民用电申请,安装修理找电工。
十、不准私设电网和用电打渔,要杜绝一切窃电行为,对违者要追究责任。
电力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细则
一、严禁无票作业;
二、严禁违章指挥;
三、严禁着装不规范进入生产现场;
四、严禁安全交底不清开工作业;
五、严禁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动火作业;
六、严禁不系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
七、严禁使用不合格脚手架;
八、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
九、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特种设备;
十、严禁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上岗作业。
电力安全生产三大体系是什么
三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大工作体系: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隐患管理,事故调查处理。
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国家电投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暴露出安全管理能力还不能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生产设备可靠性水平不高等突出矛盾。国家电投所属各单位务必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面强化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坚决遏制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要强化全员安全责任落实、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按照会议部署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保证、支持、监督三大责任体系建设,坚持严管严查、从严从快原则,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电力安全生产四个管控
以抓好人身安全风险防控为重点,做到“四个管住”:
一、管住作业计划。合理安排秋检预试和基建施工任务,加强作业计划组织,杜绝违规扩大作业范围和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加强作业计划编审批管理。
二、管住作业队伍。严把施工队伍准入关,实施作业全过程安全资信评价,严格分包、发包管理,强化分包队伍人员管理实施信息登记。
三、管住作业人员。严格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开展进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关键人员管控,全面提升作业人员主动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四、管住作业现场。持续深化安全管控中心和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应用,加大“四不两直”现场督查远程视频督察,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监督力量作用,确保“有现场必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