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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要什么消费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要分类收集日常废旧物品推进什么

在公共场所,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

(二)不得使用低俗语言,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不得以音响外放的方式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五)现场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时,注重礼仪,服从管理,垃圾随身带走;

(六)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乡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时,保持庄严肃穆;

(七)开展庆典、营销、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职业、生活。

第十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

(三)不得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垦占公共绿地;

(五)不得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乱弃动物尸体。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或者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装置设施、人行道、花坛、树坑和雨水排放口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楼道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

(二)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车库出入口;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合理安排时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夜间出入楼宇,应当控制声响,降低对他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驾驶车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时礼让行人;通过积水、泥泞或者积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污染环境;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使;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班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制度、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等候,先下后上,不携带散发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得嬉戏打闹。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

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者应当爱护车辆以及相关设施,使用后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毁损。

第十五条 行人应当遵照交通制度通行,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遇有车辆让行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三)不得在人行横道滞留或者浏览手机。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服从景区景点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性、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不乱刻乱画。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诈强卖,不得提供有悖当地风俗习性、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素质,文明行医,尊重、关爱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依法处理因宠物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