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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属于违建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算依据?

您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算依据如下: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费,相当于美国曼哈顿区所谓的“干土”价格;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取得费,相当于曼哈顿区所谓的“生地”价格。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实际上是土地的预期价格,是政府、业主或其他开发商开发一个相同等级、相同结构类型的土地所得到的平均代价。

标定地价。标定地价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反映不同地段土地使用权经济价值的价格。

房屋重置价。房屋重置价反映的是一定时期、一定地点、一定结构的房屋建造成本。

希望以上信息对回答您的问题有帮助。

没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否合理

没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合理,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共管人有哪些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共管人的权利有:

1、使用土地;

2、处分土地使用权;

3、获取土地收益;

4、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关费用之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批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批程序为: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否违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不违规,该操作本身并不违规,但是政府土地出现以下情况时是属于违规:

1、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供地并登记用于抵押融资;

2、将土地出让价款未交全的土地分割登记,用于抵押融资;

3、将水库、公园、绿地、党政机关团体用地等违规用于抵押融资等。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没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否合理

没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合理,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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