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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执法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安徽省城市执法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安徽省城市执法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城市的公共设施包括哪些方面?

常见的五种公共设施有垃圾桶、路灯、公交车、公园、消防设施。

1、垃圾桶:多数以金属或塑胶制成,用时放入塑料袋,可扎起袋丢掉。垃圾桶是人们生活中藏污纳垢的容器,也是社会文化的一种折射。多数垃圾桶都有盖,以防垃圾的异味四散,有些垃圾桶可以脚踏开启,有些游乐场的垃圾桶会特别设计成可爱人物。

2、路灯:路灯可以说是最常见的了,不管是大城市还是小县城,马路上都会装有路灯。白天路灯的存在感可能会很低,但是到了晚上,就会发现路灯的重要性。

3、公交车:公交车,指在城市道路上循固定路线,有或者无固定班次时刻,承载旅客出行的机动车辆。一般外形为方型,有窗,设置座位。在城区,公共汽车时速一般在25~50公里,不会超过60公里,但在郊外最高可达80公里,走高速的公交能达到100甚至120。

4、公园:公园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具有着改善城市生态、防火、避难等作用。

5、消防设施:指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固定设施。自动消防设施分为电系统自动设施和水系统自动设施。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依法批准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负责该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告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或者超越执法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性事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为城管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地方城市管理条例有执法权么?

城管有执法权,城管部门是委托执法部门,本身是没有执法权,根据受权的范围行使。城管执法主要以管理为主。如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市容市貌、环竟卫生、车辆占道等。

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行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994年7月15日颁布城市管理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 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城管执法依的是什么法?

城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没收摊贩东西,但是在扣押东西的时候应出具执法文书。严格来说,城管执法只能暂行扣押违法经营工具,而且必须写《暂扣通知书》,上面有让当事人前去处理的日期等等。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为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扩大,城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等方式,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的继续。《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