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什么时候通过及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确立了我国消防职业贯彻的方针、规则和基本制度。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职业,地方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自那时起,该法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生活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消防法不仅对原法进行了完善,还明确了 * 、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消防职业中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是在1998年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旨在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消防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消防规划、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此法是消防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其中一个,规定了消防职业的基本规则、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预防与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此法确保了各级 * 和公民在消防职业中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
2、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若因独特情况必须使用明火作业时,应依法提前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且在作业经过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是指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相应的需要,而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职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的具体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我们平时应当进修其中的有用聪明,下面内容是我整理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消防职业,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活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消防职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5、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 * 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职业,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职业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6、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如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职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规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职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规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年6月30日,深圳成立了国内首家物业管理协会;1994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活财产的安全,保证深圳经济特区(下面内容简称特区)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高屋楼宇内各用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四川消防条例中哪些地区必须组建 * 专职消防队?
1、其中, *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在特定地区有明确要求。例如,消防站不足的城市、全国重点镇和易燃区域,都需要组建 * 专职消防队。顺带提一嘴,大型中型企业、省重点文物保护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也需要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2、第四十八条下列地区应当组建 * 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民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三)远离消防站的民族级旅游风景区。
3、法律主观: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4、说到底,组建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民族有关规定,才能使其胜任扑救火灾、保护民族和公民生活财产的职业和任务。
5、除了公安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还有专职消防队。 * 专职消防队是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质量建队的要求,建立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的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