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评价县城建设质量,增强县城建设的实力和水平,根据有关规范,结合民族和我省创建园林县城、卫生县城、文明县城、环保模范县城的有关要求,制定全省县城规划区建设标准。
一、城镇规划(15分)
1.根据提高需要对县城总体规划及时修编,并得到批准实施。
2.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重要地段开展城市设计或编制详细规划,主要街道编制了街景治理规划。
4.规划了工业集中区,并与县城总体规划衔接。
二、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15分)
1.城镇道路和交通。
人均市政道路面积达到13平方米;路网密度达到4公里/平方公里;道路体系完善、等级清晰。
无侵占、破坏机动车道的现象,路面无坑洼积水;人行道平整畅通,无损坏占用现象;道板、护拦等设施完好。
按要求配置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道路名称、标牌设置合理,文字、注音规范;公共图标设置合理,准确清晰。
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6辆(标台)以上。
2.公共停车设施。
人均公共停车场面积达到0.8平方米以上,公交停车场1处以上。建有功能较为完善的长途客运站。
3.广场。
人均广场面积达到0.2平方米以上,广场内绿地率达到25%以上。
4.供水。
建成自来水厂1座以上,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有应急备用水源地。用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
5.天然气和燃气。
储配站选址合理(具备燃气供应条件的县城),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
6.照明和亮化。
实施城镇亮化工程,城镇主次干道及广场、游园亮灯率达到98%以上。
7.防灾减灾。
按照县城防洪标准完成了堤防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维护职业;主行洪区内无碍洪阻洪的建(构)筑物。排水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按照消防标准建立了指挥中心、消防站和室外消防栓等,室外消防栓间距不大于120米。
建立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能够对地质灾害进行有效监测;开展了生态治理与工程防治相结合的防治职业。
广场、公园等避灾场所建有公共饮水等救生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
三、公共服务设施(20分)
1.商业设施和市场。
商业金融设施配套齐全。建成一定规模的宾馆、综合性超市、商场或百货商店、室内农贸市场等,商业设施服务半径为500米—1000米。商业用地面积人均达到3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