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知识

没有签订劳动保密合同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吗? 没签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怎么赔

一、没有签订劳动保密合同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吗?

第一,你们没有任何磋商,也没有签订正式的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你现在还不受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约束,你可以不用管公司的这个要求。公司的这个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可能本身也不公平。

第二,如果要签,你也不能吃哑巴亏。法律规定保密协议在离职后是可以补偿的。如不补偿,你是可以不遵守的。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智慧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质量管理人员、高质量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上述两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权限范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智慧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何义务?

  这个规定,主要针对高质量管理人员和高质量技术人员,不然,就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智慧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质量管理人员、高质量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密义务的特征?

律师保密义务特征

作为一项义务,律师保密义务和其他类型的保密义务有着不同。律师保密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律师保密义务是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这种义务具有明显的职务特征。具体说,律师保密义务要求律师保守的是职务秘密,即律师在履行职务经过中接触到的民族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非在履行职务经过中获悉的秘密,虽然律师作为一般公民也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该义务与律师职务无关,因此不属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

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必须是秘密事项,此处的秘密应作广义的领悟,其既包括民族秘密,也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秘密的具体认定,要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只有对依法可以确认为秘密的事项,律师才负有保密的义务,对那些依法不应确定为民族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律师不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

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受多种规范的约束,其既是一种与律师职业道德有关的义务,也是一种律师执业中的纪律和法律义务。作为道德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调整,主要要求律师从内心谴责、社会评价等角度来权衡利弊,以遵守义务。遵守道德义务主要是律师的一种自觉行为。作为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有关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的调整,此时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将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惩罚。

四、会计保密义务大全?

财务人员在日常职业中要注意的保密事项:

A文件职责者指使用、保管人,须妥善存放资料,不得遗失、不得随意放置,非经授权人许可不得复制、不得携带出公司。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B文件接触者(含文件使用人、保管者、接触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泄露文件内容(含文件主题)。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在私人交往和QQ聊天、邮件、MSN等其他方式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私人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C保密文件仅限于规定的传播范围内人员知晓,非授权不可传阅。机密级以上文件和规定回收的文件,授、收文时均需填写交接单备查。

D保密资料的妥善保管,目前档案管理员、各公司财务人员是资料保管的职责人。财务人员对于重要的文字数据必须及时备份,注意保管

五、义务劳动和劳动义务的区别?

义务劳动,指的是对集体应尽的本份的劳动,通常是自发或自愿的,并且不计任何报酬的劳动。而劳动义务指的通常是一种权利,指劳动者拥有劳动权的权利。两者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无偿不计报酬的为集体分担的劳动,后者是个人拥有的为自己谋生的权利。

六、保密义务的免责具体含义?

反洗钱制度中“保密义务的免责”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职业人员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依据反洗钱制度中“保密义务的免责”制度,银行可简述反洗钱被监管主体的保密义务与反洗钱交易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职业违反保密义务。

七、保密义务属于何法领域?

无论兄弟们好,非常高兴能回答你的难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保密义务,就是指个人所负有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民族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的法律职责。保密义务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

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一切民族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民族秘密的义务。

保密法属于我国行政法,保密法是为了保守民族秘密,维护民族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经过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保密义务的依据是何?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民族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保守民族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中早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民族秘密……”。

九、保密义务永久有效是否合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密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智慧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十、公证员的保密义务?

公证中的保密是指公证机关的全体职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民族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保密制度的确立,是由公证职业的本质属性及其特点所决定的,违反保密制度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遗嘱人在世时泄露了遗嘱的内容,被剥夺继承权的人、被减少继承份额的人就会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甚至可能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的情况,即影响遗嘱人家庭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也有损于公证机关的声誉。

保密制度的实施要求是:

(1)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同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证人员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同样需要保密,不经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除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明确规定制度外,在公证活动中还必须遵循下面内容制度:

1.便民制度。

2.直接制度.

3.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