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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以房抵债法律上认不认可)

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

1、以房抵债应当具有实践性。以房抵债协议的达成一般在债务履行期满前及债务履行期满后两个阶段,不管是哪个阶段,因为以房抵债协议具有要物性原则,该协议即使依法成立生效,一旦发生债务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该抵债房时,债权人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不论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协议将无效。以房抵债的约定可能会发生在原债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也可能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

3、以房抵债是否能够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关键在于以房抵债行为是否履行完毕。而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房抵债”,实际上是当事人事后达成的新的债务清偿协议。

以房抵债的法律适用有:

1、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该以房抵债的合意名为以房抵债,实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到期前,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则以房屋作为抵债物清偿原债务。

2、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并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该以房抵债行为当然有效。

3、如果当事双方以房抵债的行为具有流押的性质,那么债权人请求交付房屋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以物抵债的规定如下: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以房抵债怎么做账

1、资产抵押给别人:

做固定资产出售处理,处理前要进行固定资产清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那如果是公司资产抵押给别人:做固定资产出售处理,处理前要进行固定资产清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如果是别人欠你公司款把资产抵押给你公司:

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3、以双方的抵债协议做账:

借:固定资产;贷:应收账款。

我父亲生前将他名下的一处商品房,以房抵债的方式抵给债主?

  • 父亲去世后,我和母亲出钱把房子赎了回来,而且通过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我还有2个姐姐,我想问的是,我如果想把房产证过户到我名下,还需要我母亲,姐姐去做放弃遗产公证吗,还是直接拿法院调解书去直接变更?
  • 要公证,你母亲和姐姐都要签字放弃继承。同意过户到你个人名下。

执行庭外和解以房抵债,法院能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吗?

  • 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以拆迁安置房抵债,原告已经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协议,现在要办理房产证,需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不给开具,原告该怎么解决?谢谢
  • 庭外执行,也是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参与组织下,可以开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证明。

执行和解协议中以房抵债条款能否起诉确认所有权

  •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中达成了到期不能还款用车库抵顶债权,车库不能办理房产证,申请执行人能否以该协议中的以房抵债条款,起诉要求确认该车库的所有权?谢谢
  • 既然是“以房抵债”,那么此房已经以实物的形式,充当债务款项,此房的所有权必须属于债权人。 无论是协商和解成立,还是法院判决执行,债务人对于此房的所有权,必须依法转属债权人,也就是所说的“过户”! 人民法院会下达裁定书,但是会说明“当事人和解达成执行协议,人民法院执行终结“。